根据《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要求重要设备(如消防设备)配电线路上保护电器的过负载保护,不应作用于切断电路,而仅作用于信号。但对于存在有备用设备的消防设施,如下操作:
①所谓“重要设备”,在民用建筑中,主要是指消防水泵、消防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对于《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第4.3.5条,参考相关国标图集,具体实施如下:
(1)对于无备用设备的消防设备(如防排烟风机),其过负荷保护的热继电器触点,应不动作于切断其配电回路,而只发出报警信号。
(2)对于有备用设备的消防设备(如消防水泵),其过负荷保护的热继电器触点,允许在过载时作用于切断自身配电回路,并能发出报警信号,且实现备用自投。
(3)对于上述消防设备最末级断路器,应去除长延时脱扣器,选用仅带短路瞬动保护的脱扣器;或者将断路器长延时脱扣器整定值加大(使其不低于计算电流的1.5~2倍),并按此整定值选择配电线缆截面。
②对于上述“配电线路”,前两本规范均未明确是仅指末级线路,还是包括由变压器低压侧开始引出的各级线路。
而结合《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B50055第2.4.6条,关于“交流电动机过负荷保护”,也规定了:“断电导致损失比过载更大时,不宜装设过载保护,或使过载保护动作于信号。
”解读此条,可看出该条规定是仅针对电动机保护电器这一末级而言的。如设计人要求变配电所配出的每一级消防线路的过负荷保护电器,都只是报警而不切断电路,则设计应给出可靠的、具体的线路保护和报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