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建设用砂管理的暂行意见》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3-13 10:34:29

[摘要] 3月10日,上海市建委联合交通委水务局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建设用砂管理的暂行意见》,要求高度重视治理违规海砂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建设用砂管理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点工作来抓。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建设用砂管理的暂行意见》的通知

沪建建材联〔2020〕81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强本市建设用砂管理,现发布《关于加强本市建设用砂管理的暂行意见》,本暂行意见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本市建设用砂管理的暂行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 市交通委 市水务局

  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加强本市建设用砂管理的暂行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区、各管委会、各参建单位必须高度重视治理违规海砂的重要意义,把加强建设用砂管理作为一项长期性的重点工作来抓,各环节严格把关,严肃查处违规用砂行为。

  二、严控建设用砂氯离子含量

  1、本暂行意见所指的建设用砂是指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用砂。

  2、本市建设用砂氯离子含量应不大于0.02%,以下建设用砂氯离子含量应不大于0.01%:

  1) 预应力混凝土、钢纤维混凝土;

  2) 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

  3) 设计使用年限100年或以上的混凝土结构;

  4) 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钢筋混凝土结构。

  3、建设用砂氯离子含量应按照《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 52进行检验。

  三、建立建设用砂流向申报追溯机制

  1、建设用砂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在每批次建设用砂进沪前和在沪流通时应登录“上海市建设用砂业务管理系统” (www.shstone.org/jsys 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申报信息,含船名(车号)、船舶类型(海船、江船)、适航航区(A、B、C、D)、船籍港、货物来源、已停靠港口、货物名称(海砂、河沙、淡化海砂等)、载货数量(吨)、拟停靠时间、拟停靠码头名称、销售对象和数量等信息。

  2、供应商应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或设立合规的单位内部试验室)对每批次建设用砂进行检测。当建设用砂进入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等建筑材料的生产单位(以下简称生产单位)码头或场内时,供应商应通过管理系统提供质量保证书,生产单位应通过管理系统予以入库确认。管理系统自动生成该批次建设用砂流向单和质量保证书。生产单位和供应商各自打印留档。

  3、生产单位严禁使用氯离子含量不合格的建设用砂。供应商或生产单位检测时发现不合格建设用砂,应在24小时内将相关情况报告所在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四、强化建设用砂生产单位责任

  1、每批次建设用砂使用前,生产单位应核对建设用砂质量保证书信息,并对砂中的氯离子含量和贝壳含量等主要指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2、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检测应按照《混凝土中氯 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JGJ/T 322(水运工程采用《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检测技术规范》JTS/T 236、水利工程采用《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L 352)的规定进行。混凝土拌合物中水溶性氯离子含量应符合《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 50164的有关规定。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应至少检测一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出厂。

  3、预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出厂检测内容除应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外,出厂的质量证明文件还必须包含混凝土拌合物氯离子含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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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建设用砂施工现场管理

  1、设计单位应在设计图纸上详细明确包括混凝土结构的环境类别在内的各项主要指标。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混凝土拌合物水溶性氯离子含量指标的质量管控,严格执行进场材料的验收、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强化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使用台账管理。施工单位与相关生产单位签订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采购合同时应明确氯离子含量的质量要求。

  2、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等建筑材料进场复验除应符合相 关标准规定外,还必须对硬化混凝土中的氯离子含量进行检验,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预留混凝土试块或钻取混凝土芯样进行硬化混凝土中酸溶性氯离子含量检测;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测技术规程》 (JGJ/T 322)进行检验,硬化混凝土中酸溶性氯离子含量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

  2)同一单位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单位的预拌混凝土,应至少检验2次;

  3)同一单位工程、同一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单位的预制构件混凝土方量小于1500m3的,应至少检验2次;大于1500m3³、小于5000 m3的,应至少检验4次;大于5000 m3的,应至少检验6次;

  4)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预制构件和现场浇筑混凝土部分的进场复验应参照以上要求执行。

  3、水利工程、公路水运工程硬化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检验应当按照相关行业标准执行。

  六、加强政府监管

  1、各区、各管委会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等部门应落实属地责任,根据职责分工对属地在建项目、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等生产单位开展全面排查,重点检查砂等原材料采购、进场检测和使用台账,严厉查处使用违规海砂行为。

  2、各区、各管委会建设管理、交通、水务等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每年对辖区内预拌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等生产单位以及建设工地进行至少两次建设用砂氯离子含量全面检查。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每年应开展至少一次建设用砂氯离子含量全市飞行抽检,并通报检查结果。

  3、对使用氯离子超标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以及使用砂氯离子超标的预拌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预拌砂浆生产单位,有关部门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其采取罚款、停业整顿、清出市场等处理,并责令其对不合格的工程实体拆除重建。对见证、检测等履职不到位的相关参建单位也将按照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加强行业自律,实现社会共治

  进沪建筑用砂供应商应通过“上海市建设用砂业务管理系 统” (www.shstone.org/jsys)进行登记注册。相关协会应建立行业自律制度,倡导各单位严格执行登记注册、信息流向申报、质量保证书、检测等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管理部门。对失信供应商、生产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检测单位等实施上下游联合惩戒措施。

  八、加强科学引导,推动砂石行业绿色健康发展

  切实转变砂石行业发展方式,加快建筑行业新技术新材料研发,鼓励医院、学校等建筑大力发展装配式钢结构建筑体系,减少对砂石资源的过度依赖和浪费。同时,积极推进建筑废弃混凝土资源化利用,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开拓市场,建立机制砂砂源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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