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4日,云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治理行业乱象的通知》,通知提出明确招投标监管范围、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强化招投标过程监管等。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招标投标监管治理行业乱象的通知
各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滇中新区规划建设管理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有关文件精神,持续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放管服”改革,治理建设工程行业乱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市〔2017〕7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2017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云政发〔2017〕26号)、《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建执〔2018〕33号)要求,现就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管、治理行业乱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招投标监管范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省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将原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的总投资金额五千万元人民币以上(昆明市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州、市投资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权下放由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实施。州(市)、县(市、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范围由各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具体规定。
建设单位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招标项目,原则上由上一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招投标工作的监管职责,州、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和服务指导。落实招标人首要责任,对招标人申请由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实施的招投标项目,上级部门应发扬担当精神,主动服务,承担相关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当地的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相应专业专家人数不足或因项目技术复杂专家难以胜任,无法保证评标工作正常开展的项目,可以申请在上一级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招标投标监管由项目招标备案时所在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入库、培训、考核、退出及信息变更等日常管理工作,要结合实际健全完善评标专家抽取监督和动态监管的制度,进一步加强评标专家评标活动过程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评标专家,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三、进一步整治工程建设领域涉黑涉恶及行业乱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对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领域涉黑涉恶情况,重点整治招投标行业乱象,主要针对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恶意竞标,串通投标,强迫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投诉或强迫中标人放弃中标;评标专家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人、中标人不按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等招投标各方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治理,加大整治处罚力度,强化招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要结合招标投标监管工作实际,分解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认真排查涉黑涉恶线索,及时移交有关线索并配合调查处理,进一步建立健全整治工作长效机制,强化招投标领域行业乱象整治工作。
四、进一步强化招投标过程监管
(一)加强招标投标活动过程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定监管职责,抓好廉政风险防控,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要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重点对投标人资格条件及评标过程进行监督;依法查处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治理强揽工程、恶意竞标或投诉举报等行业乱象,对围标串标、恶意投诉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应纳入失信联合惩戒范围,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二)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依法公开招标的项目信息,包括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评标结果、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结果、受理投诉联系方式等内容,应在招标公告发布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公平、高效的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投诉渠道畅通,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有关投诉,加大查处力度。
(三)强化合同履约监管。加强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联动,将履约行为纳入信用评价,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履约保证金,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承诺的技术力量和技术方案履约,对中标人拒不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
(四)完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机制。积极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健全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等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完善信用信息的分级管理制度,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予以惩戒,推动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规范应用,严禁假借信用评价实行地方保护。加强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考核、评价,严格依法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实行招标代理机构“黑名单”制度,信用评价信息向社会定期公开,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五)转变监管方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转变监管方式,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招标投标活动事中事后监管,在全省范围内全面使用云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办理项目报建、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各环节手续,实行项目全过程电子化监管;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进行随机抽查检查,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责,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联系人及电话:程谷,0871—64320979,64320980。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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