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月28日,安徽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做好2020年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着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步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扎实做好2020年城镇住房保障工作。
关于做好2020年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建保函〔2020〕145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合肥市、淮南、阜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房屋管理局):
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之年,也是“十三五”规划收官之年。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全省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着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扎实做好2020年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着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一)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在国家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制度框架指导下,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因地制宜、一城一策,以加快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和新市民住房问题为出发点,研究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做好与住房市场体系的衔接,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
(二)规范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积极发挥住房保障在解决住房问题上的补位作用,加大城市困难群众住房保障力度,合肥市和蚌埠市要落实好公租房新筹集计划,确保年底前开工,高品质建设。各地要坚持问题导向,继续加快公租房建设和分配,尽快形成有效供给,加快已竣工公租房的配租使用,着力解决整栋连片房源闲置问题,确保已竣工政府投资公租房公平善用,切实发挥保障作用。督促指导企业投资公租房加快建设,原则上年底前享受优惠政策或政府补贴的企业投资在建公租房要全部达到竣工交付条件。
(三)完善公租房保障方式。坚持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实施分类保障。各地要抓好住房保障政策的细化落实,切实将公租房租赁补贴覆盖到公租房保障范围,及时足额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公租房房源不足的地区,要进一步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力度,实现对低保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公租房房源情况,明确一定数量的房源,对环卫、公交等基本公共服务行业困难职工以及符合条件的青年医护人员、青年教师、引进人才、退役军人等新市民群体实施精准保障。
(四)做好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合肥市要积极做好国家完善住房保障体系试点工作,通过政府给予政策支持,企业或其他机构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和闲置房屋进行建设和改造,发展小户型和低租金的政策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研究探索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政策措施,促进住房保障对象从以户籍家庭为主转向覆盖城镇常住人口,争取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二、稳步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
(五)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各地要立足早计划、早安排、早见效,统筹推进新冠肺炎防控和棚户区改造建设工作,将2020年棚改计划任务分解到县(区)、落实到具体项目,层层明确和压实责任。按照疫情防控风险等级,实行分区分类指导,一项目一策,在满足疫情防控要求前提下,有序推进棚改安置房建设,对已开工项目优先复工,对异地新建项目坚持成熟一项开工一项,对暂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抓紧做好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招标和施工方案制定等前期准备工作,开辟绿色通道,压缩审批时限,努力实现早开工、早见效。力争6月底前开工率达50%,11月底前完成新开工和基本建成目标任务的100%,确保年底前实现棚户区改造新开工19.9万套,基本建成15.3万套的年度目标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充分考虑各地疫情影响因素的基础上,继续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进展情况实行定期通报、现场督查、年终考核等督导制度。
(六)抓好棚改项目竣工交付。抓开工的同时,就要紧盯竣工交付的目标,坚决防止工程烂尾和工期严重滞后的情况发生。加强信息公开,2020年棚改新开工的项目要在施工合同签订时明确竣工时间,并向社会公布。抓好棚改续建项目竣工交付,继续按合理工期三年进行安排调度,建立应竣工项目库,实行销号管理,年底前,力争2017年及以前年度计划开工的棚改项目竣工率达95%以上。对于开工三年以上,到年底仍然不能竣工交付的项目,要说明原因并报当地政府核实同意。
(七)加快棚改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继续通过发行地方政府棚改专项债券支持棚户区改造,各地要配合做好2020年棚改专项债券发行工作,加强对已发行棚改专项债券项目的监督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坚决防止项目开工后出现停工怠工情况。积极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建立和完善债券资金使用等管理制度,加强对债券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按项目建立债券资金使用台账,依法依规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加快棚改专项债券资金支出进度,尽早发挥债券资金的使用效益。每月25日前,通过安徽省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报送发债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八)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品质。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高质量发展的要求,注重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品质,营造良好居住环境,促进“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需求。各地要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履行法定的建设程序,规范建设行为,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各方主体责任,实施重点监管,组织开展工程创优活动,加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切实把民生工程办实办好。
三、全面加强公租房运营管理
(九)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对公租房运营管理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监督有力、服务规范”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着力解决当前公租房运营管理中专职人员不足、服务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促进公租房工作重心由“建”逐步向“管”转变,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水平,切实增强保障对象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
(十)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鼓励各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企业或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管理服务,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社会化、规范化水平。合肥、安庆、淮北等第一批5个国家级试点市(区)和省级试点城市,要继续深化试点工作,增加试点项目,完善管理制度,总结试点经验,进一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蚌埠市、滁州市作为第二批国家试点城市,要在借鉴其他城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丰富试点内容、突出试点成效、注重住户评价,争取抓出品牌和特色。
四、加强住房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
(十一)提升住房保障工作信息化管理水平。各地要高度重视住房保障工作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大数据”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进一步优化申请审核流程,减少材料报送,缩短审核时限,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统一数据标准,加强数据归集,推进数据共享,努力实现住房保障数据“及时、精准、全覆盖”。加强信息公开,优化便民服务,实现房源信息、保障条件、申请流程、租金标准等网上查询,申请审核公示一网通办。加强住房保障领域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和管理,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住房保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五、科学编制住房保障“十四五”规划
(十二)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落实住房保障城市主体责任,全面评估总结“十三五”时期本地区城镇住房保障的成效经验,分析研究“十四五”时期住房保障需求和目标任务,统筹考虑政府住房保障与住房市场供应的有效衔接,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因地制宜、一城一策”的原则,注重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突出兜底保障作用,提升保障水平和保障能力,科学编制城镇住房保障“十四五”规划,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具体指标,指导和推动住房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导向,将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暴露出的弱项短板,特别是城市危房、集中连片简易平房、年久失修的非成套住房等优先纳入保障规划和年度改造计划,有序实施改造。
2020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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