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力度不断加大,成效逐步显现。尤其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出台,更是为农民工筑起了工资权益“保障墙”。
“我们的工资也可以像白领一样按时发了。”近日,在甘肃某工程建设项目上,一位农民工拿到甘肃银行“陇明公”银行卡后,喜悦之情溢于言表。据了解,目前,像甘肃省一样建立起集工程建设项目工人实名制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缴存、银行代发等于一体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体系的地区越来越多。国家近年来治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力度不断加大,成效逐步显现。尤其是我国第一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专门性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支付条例》)的出台,更是为农民工筑起了工资权益“保障墙”。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联合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作为《支付条例》的配套文件,《暂行办法》抓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点行业,把制度落到具体操作的实处,将为根治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发挥重要作用。
工资发放形式彻底改变 保证人工费按时发放
国家统计局发布的《2020年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20年全国农民工总量28560万人,我国建筑业农民工人数5226.5万人,占全国农民工总人数的18.3%。
综合多年数据来看,农民工工资拖欠一直是各行各业存在的大问题。其中,2014年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当年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人均被拖欠工资为9511元。目前,建筑业仍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多发行业领域。
“《暂行办法》的发布,是国家重拳出击、整改重点拖欠行业的又一项重要措施。”在北京建筑业人力资源协会名誉会长刘哲生看来,《支付条例》和《暂行办法》的出台,从根本上改变了20多年来建筑业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形式:由劳务企业直接向农民工发放工资,转变为由总承包企业代发。
今后,总承包企业必须像对待自有职工一样,保证按约定周期发放农民工工资,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将根治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工资支付有法可依 根治拖欠有望实现
刘哲生认为,《暂行办法》在《支付条例》的基础上增加了政策落地的可操作性和强制性。
首先,从订立合同抓起,《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的事项:一是工程款计量周期和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二是建设单位拨付人工费用的周期和拨付日期;三是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应当满足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
其次,文件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农民工工资卡实行一人一卡、本人持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这些规定,可以确保农民工工资账户安全、使农民工工资卡始终掌握在自己手中,维护农民工的权益。
甘肃建投四建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将人工费用从工程款中剥离出来单独规范管理,能够确保人工费用拨付到位。只要人工费支付单、当月劳动用工人员考勤名册、劳动用工人员工资支付单经核对无误,项目经理、劳务专管员、劳务分包方(三方)签字确认后,工资即可划拨到农民工的“陇明公”工资专用账户。“陇明公”银行卡正是甘肃省为农民工群体发行的专属联名卡,享有在全省通汇、通存、通取权益。
再次,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应当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根源,在于工程款拖欠,《支付条例》和《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了农民工工资来源,确保农民工工资“有钱发”,避免出现“扯皮”现象。
最后,利用大数据平台及时预警和解决可能出现的拖欠工资问题,政府监管力度大大加强。《暂行办法》提出相关部门统筹做好全国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的规划和建设指导工作;省级应当建立全省集中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政府监管力度的加强,有助于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
以山东省为例,该省以智慧化监管推动根治欠薪,开发建设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构建起多部门横向协同、省市县纵向联动的工作体系,截至7月末共纳入监管项目18422个,280家银行参与,实名制登记农民工336.1万人,累计实现农民工工资发放926万人次、681.7亿元,效果良好。
各方权责出现变化 用工制度改革需加快
《暂行办法》的出台,对根治农民工工资拖欠意义重大,也带来了相关主体权责变化。
刘哲生表示,《暂行办法》加大了总承包企业保证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和资金压力。一是若工程款拖欠问题得不到“根治”,依照《暂行办法》“总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按月”发工资的规定,总承包企业会承担很大资金压力;二是由于项目低价中标,项目预算低,而定额人工费往往低于市场人工费,易造成总承包企业人工费亏损。三是由于环保等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企业成本压力也在逐步增大。
至于对劳务企业的影响,刘哲生称,《暂行办法》的发布,减轻了劳务企业的负担,同时也削弱了劳务企业对农民工的管控力。劳务公司、施工队负责人(包工头)是连接总承包企业和农民工的纽带,以往农民工只与劳务企业、包工头“直接接触”,包工头可以组织农民工干活,又可以给施工企业减负。现在,由总承包企业代发农民工工资,越过劳务企业和包工头,让总承包企业直接面对农民工,劳务企业失去了有效约束农民工的经济手段。
负责组织管理农民工的劳务企业、包工头作用被大大削弱,现在,越来越多的劳务企业反映农民工不好管理。“这一方面逼迫着包工头退出历史舞台,另一方面长期维系建筑业劳动力资源的链条被打断、平衡被打破。当前,必须加快建筑业用工制度改革,保障建筑业劳动力资源的稳定和需求。”刘哲生坦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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