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日前吉林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建议废止《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函,认为长春市取消一般工程强制性施工图审查不合规定。
关于建议废止《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函
吉建函〔2021〕533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厅于2020年10月12日印发了《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长府办发〔2020〕36号),规定长春市(含所辖县)取消一般工程强制性施工图审查,实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和专家评审制度。此文件与现行上位法及国务院政策规定不符: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一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
《吉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4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实行施工图审查制度。施工图未经审查不得使用。施工图由建设单位送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二、目前全国探索实施取消施工图审查的省市均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规定的试点地区,长春市未列入试点地区名单。
三、综上,我厅建议:贵厅对《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作修改或废止;或向国务院办公厅申请将长春市列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安全。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5月31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试行)
长府办发〔2020〕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实现项目审批“最多跑一次”的目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对标先进地区、坚持改革导向,简化审批环节、依法加强监管,深化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提升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项目审批效率,落实建设工程质量主体责任,提高勘察设计质量。
二、改革内容
(一)取消一般工程强制性施工图审查制度
从实施之日起,除轨道工程外,不再强制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单位可自行确定是否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
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机构可以是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也可以是资质与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相同或更高的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二)实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提交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报告),并提交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承诺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报告)完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终身责任。
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报告)和勘察设计质量承诺书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三)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各级建设、人防、气象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和规模,按比例抽取项目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报告)进行专家评审。其中大型工程、城市综合体、体育馆、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等工程需100%进行专家评审,其他中型工程按不低于30%的比例进行专家评审,小型项目按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专家评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中规定的特殊工程,需100%进行消防专项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利用长春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设计文件数字化专家评审系统进行网上评审,要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出具专家意见。勘察设计单位应于收到专家意见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专家意见的整改并报原专家组审核。进行专家评审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经专家组审核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专家评审的内容包括:建筑设计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是否符合消防、人防、防雷安全性,是否符合我市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中水设施、海绵城市、雨污分流等专项工作的要求,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四)严格落实勘察设计质量终身责任制
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服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的主体责任,以及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终身责任。
1.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先勘察、后设计;严格按照国家和吉林省、市招标投标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将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不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筑工程质量;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违法变更施工图设计。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直接责任人(含分管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等)对勘察设计质量依法依规终身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技术负责人对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终身承担技术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要求承接勘察设计业务,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等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满足建筑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要求;符合国家颁布的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能够满足施工需要;满足长春市关于建筑节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中水设施、海绵城市、雨污分流等专项工作的要求。要建立健全勘察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明确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校对、审核、审定等环节责任,并严格实行校审质量管理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要规范出图签字盖章程序。勘察设计文件必须有勘察设计人员、注册执业人员、专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注册执业人员资格专用章、出图专用章。
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第一责任人,终身承担责任。总工程师、总建筑师对负责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技术责任。项目负责人、专业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及编制(设计)、校对、审核、审定等环节相关人员,依据职责对其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终身承担相应责任。
三、强化监管
(一)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市建委出台专家评审管理的相关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设计、质量、安全、建筑执法等部门的联动机制,确保勘察设计质量承诺制和专家评审制度落实到位。
(二)严肃追究责任
对专家评审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或者由于勘察设计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严肃处罚。对违反承诺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同时采取下列措施,并将处罚情况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
对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导致勘察设计质量降低的,责令整改,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并进行处罚。提高该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专家评审比例,对专家评审的项目提前专家评审程序,专家评审通过前不予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承诺,导致勘察设计文件违反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规定的,提高该单位勘察设计成果的抽查比例,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加强信用管理
按照国家、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有关文件和《长春市勘察设计企业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将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从业人员履行勘察设计责任情况纳入信用管理。
建设单位因勘察设计发包、质量管理、违反承诺等受到处罚的,通报行业主管部门降低其信用等级。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文件规定进行承揽和勘察设计的,降低信用等级,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环境污染或生态环境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建议省住建厅重新核定其资质等级。
四、实施日期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新立项的项目或2021年1月1日前未完成施工图审查的项目适用本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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