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北京市最新征求意见稿明确,当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业主可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次性或在2年内分期续交。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部门近日就共同起草的《北京市深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业委会或物管会是小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需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充分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组织表决。同时,当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业主可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次性或在2年内分期续交。
未交维修资金住宅由售房单位或个人补建账户
今年,住在光熙门北里北区28号楼的居民,终于盼来了更换的新电梯,而此时距离老电梯停用已过去5年。电梯属于小区共用设施,按规定可申请使用维修资金进行更换。然而,28号楼属于老公房,一栋楼里有多家产权单位,因历史遗留原因,维修资金的账户一直未能建全,此次能成功更换新梯,还得益于老旧住宅电梯政府救济机制。
此次征求意见稿首次对维修资金补建工作作出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对全市应交未交维修资金的各类住宅的产权单位及产权人,组织开展维修资金补建工作。其中,商品住宅由业主作为补建主体,按照现行商品住宅交存标准进行补建;售后公房则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未转为商品住宅的售后公房,由售房单位作为补建主体,按照售房当年的交存标准进行补建;一种是已转为商品住宅的售后公房,由业主按照现行商品住宅交存标准进行补建。
如果售房单位将房改房维修资金业主账户按照商品住宅标准补足到位,建立起完整的业主维修资金明细账户并移交给小区业委会或物管会后,后续的房屋维修和更新、改造责任将由业主按《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承担。
维修资金使用方案需按程序公示和表决
“业主们入住快15年了,去年才第一次申请使用维修资金。为什么?一是觉得申请不易,二是有人担心用太多,未来再想用没余额。”这是东四环某商品房小区业主的心里话。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取使用一直是难点,业主普遍反映使用支取难、审核周期长,同时也对审核工作抱有不公开、不透明的看法。”北京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法务部主任刘立华分析道。
规范维修资金的使用,也是此次征求意见稿的重点。征求意见稿明确,业委会或物管会是小区维修资金使用的申请人。业委会或物管会可自行或委托物业服务人根据维修改造项目情况编制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并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使用方案,充分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并组织表决。
与此同时,涉及屋面防水损坏、电梯故障、高层住宅水泵损坏、楼体单侧外立面脱落、专用排水设施功能障碍、消防系统功能障碍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急维修资金使用的,不需业主进行表决,但需由社区居委会提供现场核实意见,并将使用方案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
“这些规定,强化了业委会或物管会的主体职责,并将业主共同决定作为维修资金使用的重要保障,强调公示制度,有利于切实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决定权。”刘立华说。
为便利审批,此次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将简化维修资金使用备案材料,申请人可直接在网上提交材料,实现“一网通办”。其中,非应急维修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使用申请书(含使用方案)、业主共同表决并公示结果、业主分摊明细三项材料;应急维修的,申请人只需提交使用申请书(含使用方案)、维修资金使用公示情况及居委会核实意见、业主分摊明细三项材料。
个人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续交维修资金
《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筹集金额30%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及时通知、督促业主按照届时适用的标准补足专项维修资金。
如何续筹?此次给出了具体方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当分户账面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业主应按照现行商品住宅交存标准及时续交。维修资金的续交总额、业主分摊金额、交存方式及期限等由业委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拟定,并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表决后实施。对于拒不交纳、续筹维修资金、分摊相应维修费用的业主,在办理所涉及房屋交易、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时,应补交维修资金及其滞纳金。
值得一提的是,为支持续筹,新政不仅灵活制定了维修资金续交方式,允许业主一次性续交或两年内分期续交,还首次明确业主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进行维修资金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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