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建筑设计中,不管是开发商还是设计师,都会想尽一切办法来满足日照要求。但在实际项目工程中,仍然有极少部分住宅,即使是想尽一切办法也无法满足日照要求,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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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来看一下关于日照的规范要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
4.0.9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表4.0.9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注: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2.0.12 日照标准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有日照要求楼层的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7.1.2 居住建筑的卧室和起居室(厅)、医疗建筑的一般病房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Ⅳ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教育建筑的普通教室的采光不应低于采光等级Ⅲ级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且应进行采光计算。采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2 老年人居住建筑和幼儿园的主要功能房间应有不小于75%的面积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2011
7.1.1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季日照。
7.1.2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设计与日照难以配合的两全其美,那不满足日照时,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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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足日照的对策及做法
1、缩小窗洞开口宽度
根据《住宅设计规范》7.1.2条: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居住空间的窗洞开口宽度不应小于0.60m。
由于规范要求是满窗日照,将窗洞开口宽度缩小,做到窗洞开口宽度要求的最小值:不小于0.60m,就可以满足规范要求。
此做法的缺点是:开窗面小,采光通风舒适度降低。
2、房屋合并
根据《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7.1.2-1条: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4个时,其中应有2个及以上满足采光系数标准要求。
房屋日照不满足时,只要与一套日照满足的房屋合并,就可以满足要求。
常规做法是:
① 横向打通,两套房变一套
② 竖向打通,两套房变一套
这样一来,不管有几个房间,只要有两个房间满足日照,就可以满足规范要求。
但此做法的缺点是:户型面积超大,一个房产证,难以销售。
3、将不满足日照的部分,改成公共设施。
4、将名称改为公寓可否?
不满足日照时,将名称改为公寓,按住宅进行设计是否可行,《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给予了回应。
指引中,建筑专业第2.1.1条提到:
部分住宅的底部区域由于日照标准不满足规范要求往往标注为公寓,此部分公寓按照住宅进行设计,可以吗?
指引解释:
《建规》第5.1.1条注2: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在设计图中标注为住宅应按照住宅设计,标注为公寓应执行公共建筑的规定。
部分住宅的底部区域不满足住宅日照标准要求,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并在售房合同中写明。不允许标注为公寓按住宅设计。
指引明确指出了
① 标注为住宅按照住宅设计,标注为公寓执行公共建筑的规定;
② 不允许标注为公寓按住宅设计;
③不满足住宅日照标准要求,应明确告知建设单位并在售房合同中写明。
结语:
在设计与日照两难其美时,为了满足规范条件,设计师采取了很多非常规的混乱做法,居住环境舒适度大大降低,同时,后续产生的问题和困难也较多,《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给予了大家正确的指引,为此各地应该以《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部分非强制性条文适用指引》为指引依据,它虽然是地方性指引,但它给予了我们相对正确的指引依据。
着居住建筑形式日趋多样化,人们对房屋结构的需求也在不断变化,本文从居住建筑结构设计标准方面阐述了解决住宅日照标准不足的方式。建筑界建筑施工频道分享更多建筑结构设计的应用,寻找建筑之美,探索建筑之路,欢迎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