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部署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回头看”工作,要求打好整治攻坚战,对建成区疑似黑臭水体排查摸底工作,推动城市建成区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近日,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县城及县级城市建成区疑似黑臭水体排查摸底工作,并提出4条要求。
明确城市黑臭水体定义。城市黑臭水体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和(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水体。具体指标:城市水体透明度低于25厘米、溶解氧低于2毫克/升、氧化还原电位-200到50毫伏,氨氮指标不高于8毫克/升,可视为轻度黑臭水体;透明度低于10厘米、溶解氧低于0.2毫克/升、氧化还原电位低于-200毫伏、氨氮指标高于15毫克/升,可视为重度黑臭水体。
排查摸底范围、内容和方式。排查范围:县城及县级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的河流、湖泊、1000平方米以上景观水体、排水渠等。排查内容:疑似黑臭水体(汇水水体和非汇水水体)数量、地理位置坐标信息、黑臭级别(轻度、重度)和存在的主要污染方式(包括居民生活污水直排、合流制管道雨季溢流、分流制雨水管道初期雨水或旱流水、非常规水源补水等;水面存在大面积漂浮物、悬浮物;岸边垃圾、未清理的水生植物或水华藻类等所形成的腐败物;水体底泥污染;企业非法排污;河流湿地、湖泊、排水渠等上游岸线范围内存在翻耕种植、畜禽养殖污染、水产养殖污染等)。排查方式主要采取现场调查、水质监测等方式。
加强排查摸底的组织领导。城市人民政府是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责任主体,对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负总责。各地要高度重视对所辖县城及县级城市疑似黑臭水体的排查摸底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细化工作职责,强化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疑似黑臭水体排查摸底工作,并对县(市)排查摸底的疑似黑臭水体进行审核汇总,建立排查摸底台账。
及时报送相关信息。10月23日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将明确的牵头部门、牵头部门分管领导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书面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生态环境厅。11月20日前,各设区市牵头单位,将经过审核的排查摸底情况报城市人民政府审定并加盖公章,书面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对经县(市)排查、设区市牵头部门审核确认没有疑似黑臭水体的城市,也要汇总统计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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