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

来源:建筑界编辑:袁斌发布时间:2020-06-13 09:06:00

[摘要] 山洪爆发本身属于不可抗力,那受害人因山洪爆发被洪水冲走导致死亡,其家属却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情形是否合理呢?一起来看看本文分享的具体案例,以供参考和学习。

  受害人因山洪爆发被洪水冲走导致死亡,其家属却要求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你是否会觉得施工单位很冤枉,山洪爆发本身属于不可抗力(PS:所谓不可抗力就是指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①自然灾害。如台风、地震、洪水、冰雹;②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③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不可抗力是属于法定免责条款,但本案中为什么又要建设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案件事实和经过

  某市住建局发布了旅游特色小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公告,A建筑公司中标了江河综合治理工程,工程主要内容为:河道清淤、河底铺砌、河堤浆砌块石加固、河堤挡墙压顶、跌水挡墙、石材护栏等。A公司在施工现场设置了警示牌。受害人李某家居住在河道附近,家门口为施工现场,施工单位已经与李某及其家属就施工拆迁搬离事宜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但李某家迟迟未搬离。

  随着施工的进行,当地进入雨季,河水常常会漫至李某家门口,李某及家人在前不久就发生过被洪水围困经消防官兵营救的情况,项目部向受害人出具了《紧急撤离通知书》,但李某一再拖延,一天李某到家门外洗碗被洪水冲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属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该案是否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很明显受害人具有严重过错,施工单位该不该赔偿?如果施工单位需要赔偿,赔偿比例如何划分?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李某的死亡与施工单位的施工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虽然当时是雨季,降雨量较大,但是降雨应当由河流等系统排出,在此之前该河段并未出现过洪水频繁爆发的情形,山洪爆发应当系偶然的自然灾害,频繁发生显然不符合常理,而自从A公司对河道施工以来,夏季频繁发生洪水爆发的情形,可以合理推定被告方的施工导致了河道的一定淤堵,降雨无法通过河流排出而造成洪水漫延。

  2、施工单位是否已经做了完善的安全保障措施?

  A公司虽然在施工现场设置了安全警示牌,但未设置围栏,针对其他地方的施工尚设置围栏防护,对居民区附近的施工反而仅有警示牌,证明建设施工方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未对安全隐患作出适当预防。并且在其工地范围内已经发生过被洪水围困的情况下未引起重视,未采取更为严格的防范措施,A公司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

  3、责任如何划分?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刚经历过一次洪水围困的危险,应该认识到位于施工范围的房屋存在危险性,但其在已被救援过一次且签订了《紧急撤离通知》的情况下仍然回到房屋中,系对自身生命的漠视和不负责任。李某自身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承担主要的责任。

  裁判结果:李某自身承担80%的责任,A 公司承担20%的责任,A公司赔偿二十余万元。

  风险提示

  1、生命权、健康权是最重要的人身权利之一,在建设工程中做好安全保障尤为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施工现场一定要做好安全保障措施,设置警示牌和防护栏,并且要安排人员检查警示牌是否脱落,防护栏是否破损等。如果没有做好安全措施即使是发生不可抗力也未必能免责。

  2、施工现场往往会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要将施工区域与生活区域隔离开,非施工人员禁止进入施工场地。

  3、特殊时期、事故多发地段应该提前预防,严格监督,做好风险防控。

  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于受害人故意或者有重大过错的情况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施工单位的责任。

  以上就是建筑界安全知识频道分享的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的知识。看完后,大家是不是对以上安全措施不到位,不可抗力也不能免责更加明确了呢?如果大家在建筑施工中遇到以上相关注意事项,可要长个心眼哦。后续建筑界安全知识频道也会持续更新更多建筑安全知识,跟大家一起学习进步,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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