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4月29日,北京市建委发布《关于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办理事项的通知》,明确预售许可截止日期调整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且应与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一致。
关于优化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办理事项的通知
京建发〔2020〕107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开区开发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商品住房项目(含共有产权住房,下同)预售许可截止日期调整为预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且应与预售合同中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一致。
如在预售方案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前,商品住房项目已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预售许可截止日期为不动产首次登记日期。
二、超过预售方案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尚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商品住房项目,确需延长预售许可期限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项目所在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预售许可延期申请。
(二)施工许可证,如已超过竣工日期,应提供与施工企业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
(三)与全部已购房人签订的《延期交房协议》。
预售许可延期期限不得超过《延期交房协议》中约定的商品房交付日期。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新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一个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的可售住宅部分可以申请办理两次预售许可,但最低规模不得小于栋,不得分层、分单元申请预售许可;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地上住宅已办理两次预售许可的,可售仓储、车位等部分可再办理一次预售许可。
开发企业应在项目首次申请预售许可时,一次性申报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全部可售住房、仓储、车位的销售价格。
四、本通知印发之日前,已办理过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一个施工许可证批准范围内仍有未办理预售的住房、仓储、车位等,满足预售条件的,可以再办理一次预售许可,但申报价格不得超过前期同品质产品价格。
五、现行预售许可办理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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