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4-14 10:19:20

[摘要] 4月13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明确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合同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的工期和停工损失、费用调整及其他事项。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调整的指导意见

甘建价〔2020〕145号

各市、州建设局,矿区建委,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各有关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住建行业企业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建发电〔2020〕10号)文件有关要求,稳定建筑市场秩序,及时化解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和结算过程的纠纷,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工程计价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工期和停工损失

  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合同工期延误和停工损失的,发承包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不可抗力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对不可抗力事件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节不可抗力的规定执行。

  发承包双方应认真做好复(开)工的准备工作,因一方不配合造成不能及时复(开)工的工期延误,由责任方承担。

  二、费用调整

  1、人工费。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导致人工单价变化浮动较大的,合同中有约定调整方法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调整方法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根据完成的工程量按照各市、州发布的人工指导价上调20%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建筑工人实名登记结果、结合市场人工工资实际情况按实签证进行调整。

  2、材料价格。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造成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根据发承包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参照《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甘建价〔2018〕436号 )执行。

  3、防疫抗疫费用。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疫情防控要求,工程复工前疫情防控准备及复工后施工现场疫情防控的费用支出,发承包双方根据实名制入场原则,以施工现场实际施工人员为准,Ⅰ级、Ⅱ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40元的防疫抗疫费用,Ⅲ级、Ⅳ级疫情防控期间每人每天增加25元的防疫抗疫费用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实签证进行调整,此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4、临时设施费。因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减少人员聚集、增加员工宿舍等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参照我省现行费用定额中的临时设施费率上调50%调整,并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或按实签证进行调整。

  三、其他

  1、因发包方提出复工要求的,疫情防控需要发生的现场人员核酸检测费用、劳务人员对点返工接送费用、抵达施工现场按规定采取隔离措施而发生的费用(包括隔离人员工资)、增加的专职防疫人员费用,发承包双方应及时签订补充协议按实签证进入工程造价,此项费用列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2、上述第二项第1、第3、第4条,第三项第1条调增的费用除计取税金外,不再计取任何费用。

  3、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影响导致人工单价变化浮动较大的期限,发承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时应结合市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4、疫情防控期间在建项目未复工或已签订合同未开工,应充分考虑疫情对工程项目的影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四、本通知未尽事宜,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五、本指导意见由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13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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