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落实治欠保支制度的通知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4-07 10:31:52

[摘要] 4月3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落实治欠保支制度的通知》,以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体系,保证事前监管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落实治欠保支制度的通知

黑建建〔2020〕2号

各市(地)、县(市)住建局:

  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息化监管体系,保证事前监管与事中事后监管的有效衔接,强化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和质量安全管理,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等治欠保支各项制度,防范工程住建领域各类风险,推动工程建设项目提质增效,促进全省建筑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要求,现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实行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

  (一)项目全覆盖。全省2020年1月1日以后开(复)工的项目应全部纳入黑龙江省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管理。参建各方主体通过平台对项目开展现场人员和质量安全等管理,记录人员考勤、银行按月代发工资等重要节点信息。各级监管部门通过平台对项目实施监督,应用手机APP、电脑终端及时采集参建各方主体、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

  (二)现场全封闭。施工现场原则上实施封闭式管理,建筑企业应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采用人脸、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相关信息应实时上传平台,门禁系统应在开工前与平台进行数据接口对接。不具备封闭式管理条件的项目,应使用平台手机端二维码进行电子打卡。

  (三)人员全记录。进入施工现场的从业人员(包括参建各方主体管理人员和劳务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所需费用可列入安全文明施工费和管理费。未通过平台登记人员不得在施工现场从事生产活动。劳务人员还应录入接受安全培训相关信息,已录入平台的劳务人员1年以上(含1年)无数据更新的,再次从事建筑作业时,建筑企业应对其重新进行安全培训,记录相关信息,未经安全培训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上岗作业。

  二、全面落实治欠保支各项制度

  (一)设置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在开工前到平台对接的金融机构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劳务人员“金穗鲁班卡”,如有特殊情况,最迟应于开工后30日内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用账户纳入平台管理,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使用不受地域、项目限制。工程竣工验收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分别在平台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告示牌上公示已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承诺信息,公示满30日且未发现拖欠的,可将专户中项目对应的结余资金转出。

  (二)实行银行代发。劳务人员工资应由平台对接的金融机构按月足额发放,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每月10日前统一发放劳务人员工资。企业应用平台完成农民工工资制作、确认工作,通过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发到劳务用工人员“金穗鲁班卡”。“金穗鲁班卡”应由劳务人员保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不满1个月的临时用工人员工资发放也应纳入平台管理,用工结束之日起5日内由用工单位一次性通过平台付清工资。

  (三)设立维权告示。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住建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住建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三、全面落实有关保障措施

  (一)保障平台应用到位。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在建项目管理,对已推送至平台但未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和治欠保支各项制度的项目,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相关责任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二)保障项目资金到位。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对等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未按规定提供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列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三)保障人工费支付到位。农民工工资和工程款项实行分账管理,建设单位应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每月7日前建设单位应将不低于上月工程产值25%

  的工程款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拨付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并列入建筑市场不良信用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住建部门要应用平台对在建项目实施差异化监管,运用信息化手段增强监管针对性和时效性,减少实地检查频率,提高监管效能。要进一步加强对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拖欠工程款等违约行为查处力度,强化源头治理,规范施工现场秩序、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和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

  (二)落实主体责任。参建各方主体对录入平台信息真实性负责,对采集录入虚假信息、不实信息,视情节记入不良行为记录。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实名制和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单位负直接责任,工程项目部要配备劳资专管员,负责农民工工资发放工作。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加强部门联动。各级住建部门要加强与人社、金融等部门联动,实现劳务人员、代发工资等数据共享和互联互通,形成监管合力。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责任主体在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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