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31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省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住建领域企业资质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资质审批的试点范围等事宜。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省内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住建领域企业资质
审批“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建审〔2020〕1号
哈尔滨、黑河、绥芬河自由贸易试验区住建系统归口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建办法函〔2019〕684号)文件精神,依据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推进住建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黑建法〔2019〕11号)的要求,现就自由贸易试验区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地域)范围
工商登记注册地位于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范围内的住建行业企业(建筑业企业、建设工程勘察企业、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二、优化审批方式
直接取消、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
(一)取消审批事项
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认定。
(二)实行告知承诺事项
1.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不涉及平行厅局联审的施工总承包部分二级、部分三级,专业承包部分一级、部分二级、部分三级、特种工程专业承包、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等);
2.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和劳务资质的首次申请、延续、增项等);
3.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部分乙级及以下首次申请、延续、增项、升级等)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乙级、丙级,事务所资质的首次申请、延续、增项、升级);
5.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首次申请、延续)。
(三)优化审批服务事项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初审;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三级、四级资质的核定(首次申请、延续、升级)。
取消房地产开发资质中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文件、身份证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合同、上一年度财务报告、近3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在建项目进度说明等要件;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取消申请人的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首次申请、延续、增项)。
积极推进与有关部门数据共享,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员身份证明、社保证明、资质资格证书等材料。
三、有关要求
(一)告知承诺制申报事项,申请人应按要求填写告知承诺书(附件1-4)(下载地址:http://zfcxjst.hlj.gov.cn/plus/list.aspx?tid=7),并将其扫描件上传至申报系统补充材料中。同时,将资质标准要求的要件上传至相应栏目中,以备后期核查。
(二)对以告知承诺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的,6个月内行政审批主管部门要通过网上或实地等方式进行核查。对以企业业绩、人员、设备及办公场所等虚假信息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行政许可的,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类别行政许可事项,其行为将列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并推送至联合惩戒部门。
(三)审批结果应在门户网站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举报案件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四)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企业,未经核查之前,原则上不予以申请人员调转,确需调转的应先补充相应人员,重组、合并、分立、企业名称或法人变更等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规定及现行变更程序。
(五)哈尔滨、黑河、绥芬河自由贸易试验区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应尽快推进权限内“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并积极做好社会舆论宣传,指导本辖区内的企业充分了解试点工作内容,确保自贸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本通知自4月1日起实施。
附件: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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