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23日,山东省建筑业协会发布《关于开展2020年度山东省建筑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2020年度山东省建筑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评价依据、评价范围、工作流程、费用等相关事项。
关于开展2020年度山东省建筑业
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通知
鲁建协〔2020〕8号
各市建筑业(行业)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科技强国战略,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自律作用,做好山东省建筑业科技成果评价工作,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结合会员单位需求,山东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制定了《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1),并决定开展2020年度全省建筑业科技成果成果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依据
《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科技成果评价试点暂行办法》和《山东省建筑业协会科技成果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
二、评价范围
我省工程建设企业、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自主或合作研发的科技成果。
三、科技成果应具备的条件
(一)应完成合同约定或者计划任务书规定的任务,并按规定进行验收;自主研发的项目应进行内部验收或评价;
(二)不存在知识产权、成果完成单位或者人员名次排列等权属方面的争议;
(三)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四)有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结论报告;
(五)应用技术成果应经过一年及以上的实践,证明其技术成熟,并基本具备推广应用的条件;
(六)软科学成果应经有关单位采纳或应用一年及以上。
四、工作流程
按照评价申请→形式审查→(签订合同)→组织评价→得出结论→交付报告→资料归档的流程进行。
五、评价费用
省协会组织的科技成果评价不收取任何费用,评价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专家咨询费、会议场所费、资料费等),由申请单位承担。
六、其它
(一)科技成果评价遵循自愿原则,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单位应为省协会履行会员义务的合格会员。
(二)申请科技成果评价的单位请直接与省协会联系,省协会未委托任何第三方单位或机构代为联系和开展科技成果评价工作。
(三)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工作实行动态受理及评价,期间将根据受理情况分期分批组织评价,请申请单位提前做好资料(申请表、评价资料)准备。
联系人: 王琳 0531-86195388
郑超 0531-86195098
邮 箱:1125190147@qq.com
地 址:山东省建设节能大厦17层1713室(济南市市中区卧龙路128号)
附件:
山东省建筑业协会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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