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西安出台《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对农村村民自建住宅提出面积高度等要求,要求西安市行政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均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否则不发放不动产权证。
日前,《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出台,我市将加强村镇规划与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衔接、融合,建立“多规合一”的空间规划平台,实现村镇用地“一张图”管理。
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等均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规定》明确,在西安市行政辖区范围(含西咸新区),经法定程序批准的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均需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二年。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含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除外)须取得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核发的项目准入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渭河生态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需符合省、市相关规定。
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工程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规划许可:近期规划改造,拟建用地已列入征用范围的;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占压城乡规划红线、绿线、蓝线、紫线、黄线、橙线、黑线控制范围的。
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建设,原则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以下,层数控制在3层以下(含3层),屋顶檐口至地面高度控制在10米以内,坡屋顶的应从檐口起坡,坡顶不超过2.5米。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村民自建住宅建设,建筑高度同时需符合省、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 村民自建住宅跨度超过9米或两层以上的房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也可选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通用设计或标准。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的乡村建设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
在村镇规划管理和监督方面,《规定》明确,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成立相关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市法制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向有关村镇规划建设执法人员核发乡村建设规划执法证。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范围内对于应当办理建设项目准入手续而未办理进行建设的,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依法查处。
对于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其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严重影响规划的,限期拆除其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村建设,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市场监管、公安、卫健、文化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相关证照。
《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的出台,要求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必须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该证的不得发放不动产权证以及其他相关证件。此举表达了西安市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新思路,也是保护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区的新举措。建筑界热点频道也将持续关注更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村民自建住宅相关行业热点资讯,欢迎关注我们,关注建筑界行业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