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建设工程的合同纠纷诉讼中,监理合同纠纷诉讼相对较为少见,但在实际工程中,监理合同引起的纠纷并不少。本文分享一则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的实际项目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正确理解招标文件,重视签约工作
乙公司为一家监理公司,与委托人甲公司(一家大型建筑业国企)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内容包括一项整体工程的A、B、C三栋的全部监理业务。由于委托人甲公司较为强势,并且乙公司希望以此项目作为切入口,和B公司开展长期合作。因此监理费用的取费标准较低,乙公司的利润较为微薄。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进场开始履行监理义务,双方在履约初期关系融洽。乙公司为了能够继续搞好与甲公司的关系,多次招待甲方的分管领导丙,花销较大。
由于监理合同签订时,仅A栋确定了施工方,而BC两栋尚未进行施工招标。当A栋工程开始施工了一段时间后,B栋开始招标。此时,出现特殊情况:在确定了B栋的中标人后,第二中标候选人举报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存在兼职其他项目,甚至根本就是其他公司员工的情况;而后在第一中标人被废标后,第三中标候选人又举报了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单位的确定一拖再拖,最后B栋的招标最终持续了一年之久。
在此期间,由于仅有A栋工程施工,部分已备案在项目上的监理工程师无工可作。于是,监理人撤换了部分监理工程师,并口头上取得丙的同意。
时间又过了一年,该工程的A栋、B栋仍在施工而C栋仍然尚未开工。此时早已超出了乙公司计划的监理服务期,但由于双方约定监理服务期应以施工工期为准,乙公司只能继续履行合同。
而此时,甲公司该项目的原分管领导丙已经调离该岗位,新上任的分管领导丁,要求依据合同向乙公司索赔因更换总监、专监以及监理员以及部分监理工程师缺勤而应支付的违约金。理由上述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均有纪录,依据合同约定即便经委托人甲公司同意,仍然应当支付违约金,共计60万元。
乙公司承接该项目的监理费用共计120万元,如今一下就扣掉了一半的监理费用,这是乙公司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的。
然而甲公司表示,这笔违约金的索赔,有合同依据,也有违约事实,如放弃索赔,将无法通过财政审计。
于是,双方争执不下,不得已对簿公堂。
乙公司的主张是:
1、支付全部约定监理费用以及因工程超期导致工作量增加的附加监理费用;
2、实际工程量远大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应增加监理费用;
3、免除对乙公司更换监理工程师的罚款;
4、并且乙公司还提出当时用于招待甲方分管领导丙的费用应当补充到监理费用中,共计10万元。
而甲公司的主张是:
1、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为预计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不符合属于正常情况;
2、监理合同是针对三项工程总体的监理服务签订的,不能仅以仅有部分工程量开工就认定为存在停工;
3、即便认定为停工,其原因并非甲公司原因;
4、监理合同约定了包干的监理费用,甲公司不应再支付附加监理费用。
最终法院观点如下:
1、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乙公司作为有经验的监理单位,应当知晓实际工程量会出现变化,其参与投标的行为说明其已经考虑了这一风险,并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因乙公司更换监理工程师的行为产生的违约金,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支付。甲公司最终仅在总监理费用扣除较少违约金的行为,应视为甲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置,合法有效;
3、因乙公司监理工程师缺勤产生的违约金,仅支持有明确证据证明存在缺勤的部分,无证据证明的缺勤不予认定;
4、由于监理合同约定了监理费用的计算方法,因此乙公司不能因工程超期而要求支付附加监理费用。
怎么样,看完这个案例后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纠纷更加有所了解了吧。监理合同的纠纷在实际工程中往往容易被人忽视,等到发生纠纷时,往往比较麻烦。因此,在实际施工中,希望大家可以注意以上监理合同的纠纷相关内容,加强对监理合同的重视。希望以上内容对大家的学习和工作能产生帮助,建筑界合同频道将持续整理建筑相关合同知识,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