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安全事故死亡1人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19-12-19 11:43:13

[摘要] 近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四部门出台《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规范指导山东省的安全生产。其中,明确了安全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就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12月9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四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突出了企业责任落实重点,建立了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督促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

  《意见》明确安全事故刑事调查制度,即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构成犯罪的,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或有关责任人员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依法从重处罚。《意见》自印发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8日。

  建立健全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的体制机制

  《意见》针对安全生产领域的“三违”现象、教育培训不到位、双重预防体系不建立、应急救援开展不力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提出建立健全推动主体责任落实的体制机制,提高主体责任落实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意见》提出,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让每个员工都明白应该干什么;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让每个员工都明白不该干什么、该怎么干;认真抓好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企业员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能力;完善双重预防体系,确保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得到及时有效治理;强化应急管理,尽最大可能降低事故发生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程度。

针对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难落实的突出问题,《意见》提出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采取的监管、制约、惩戒等措施,包括经济、行政、执法等手段。

  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

  为了加大事故追责力度,《意见》还提出建立事故责任追究四项制度。在省级层面上首次明确安全生产领域事故发生前追究刑事责任制度。明确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涉罪和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犯罪的刑罚适用有关问题,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停产整顿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次生衍生等事故进一步发生、无法保证安全生产条件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局部或全部暂时停产停业或停产停业整顿。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刑事调查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明确事故刑事责任立案标准,规定有关部门对发生事故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3人重伤、1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企业启动刑事调查。为了强化安全生产犯罪嫌疑人刑事追责过程监管,提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各级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按照“谁签字、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采取审慎态度依法审查。建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联合惩戒制度。

按照有关规定,《意见》提出对发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企业开展联合执法,实施联合惩戒,让企业付出的违法成本远高于前期减少的安全投入。因发生事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主要负责人;对重大以上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不能享受年终考核奖励,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当年评先树优活动。

《意见》还提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长效工作机制,定期联合通报辖区内有关涉嫌安全生产犯罪案件移送、立案、公诉、裁判结果等方面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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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安全生产,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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