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过《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19-12-04 09:48:22

[摘要] 近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条例的颁布,对指导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11月29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是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将有力提升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管理水平,为传承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条例》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共分六章五十二条,从名城名镇名村申报与确定、保护规划编制和审批、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引导,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发展和创新:

  一是合理确定了适用范围。《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与监督管理,涵盖了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及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利用与监督管理。《条例》适用范围与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进行了全面衔接。

  二是建立了历史文化潜在资源普查和预保护制度。《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潜在资源进行普查;同时,基于加强对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提出了未达到申报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街区条件,但是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保存较为完整且集中连片的区域,可以确定为传统风貌区,予以预先保护,体现了我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工作逐步科学化、精细化。

  三是明确了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撤销制度。根据《文物保护法》规定,《条例》在明确了省级名城、名镇、名村的挂牌程序的同时,提出了“摘帽”程序。对保护不力的,将提出警示,并要求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整改,整改无法通过审核的,由省人民政府撤销称号,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撤销制度的出台将促使所在地政府更加珍惜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金字招牌”,对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行为,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

  四是提出了对历史文化遗产活化利用政策指引。《条例》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文化遗产进行合理利用,推动文化旅游、乡村旅游、传统手工业和相关文化产业发展。支持历史建筑的合理利用,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基础上利用历史建筑开设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传统作坊以及开展商业、民宿等活动。通过科学合理利用历史文化遗产,因地制宜、最大程度彰显历史文化遗产的文化内涵,把优秀传统文化更好更多的融入现代生产生活。

  附件:《山东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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