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一、低价中标法与最低价中标法的概念 国内各地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了低价中标方面的相关规定,推进低价中标方
一、低价中标法与最低价中标法的概念
国内各地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了低价中标方面的相关规定,推进低价中标方法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一般来说,合理的低价中标法就是在保证高于成本价的一种低价中标方法。低价中标方法与工程量清单计价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互为因果。投标报价工作合理性的判断不但要看公开的总价,还要对其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
二、低价中标的意义
(一)降低企业成本
对于企业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效益,低价中标可直接降低施工成本、工程造价,在一定经济条件下采用最优的资源配置保质保量额完成工程。建筑行业与其他行业的区别是每个企业的施工成本都不一样。如果仅按照预算来评估企业的具体实力的话未免有失公允,企业就不能依据自身的能力,比如先进的设备和施工技术来进行投标,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招标的门槛,大多数企业被拦在外面。有的企业还会钻程序中的漏洞,导致最终金额远超招标价,使得业主必须加大投资来完成工程。合理的低价中标正是解决了这一矛盾,采用严格的合同制度来保证施工。
(二)与国际市场接轨
早在我国之前,合理低价中标就在国外流行开来,因而使用低价中标可直接与国际接轨,促使我国企业步入国际领域,不再局限于国内的发展。在参与国际上的招标时,采用低价招标方法也可以取得一定优势。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经济全球化已经对我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在这片浪潮之中存在着巨大的收益,但是与之对立的却也有着相当的风险,只有紧跟着潮流,积极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才不会被淘汰。
三、低价中标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低价中标策略已经成为建筑施工市场的一种发展趋势,但是就现阶段的建筑行业招投标市场来说,低价中标的方式仍存在很多的弊端。首先是价位合理确定的问题。合理的低价中标粗略能够保证工程的质量,降低工程成本,缩短建筑周期。其次就是竞标中的腐败问题。企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盈利,而在激烈的招标之中,企业都互相压低价钱来实现中标的目的,但是由于预算成本等问题其施工利润不会有太多甚至可能会亏损,那么利益的获取就要从别的渠道进行,而所谓的渠道就是“高价索赔”,获得巨额的索赔资金。而为了获得资金,那么就必须向相关部门贿赂,从而导致了腐败问题的产生。相关部门和贿赂企业是共赢的关系,两者通过利益关系结在一起各取所需,而这样的结果正是我国建筑行业的大环境温养下的恶果。这样的情况多了,市场就会陷入混乱,经济体制就会崩塌。
四、保证合理低价中标法实施的措施
(一)规范招投标秩序
为了避免低价中标的不合理应用,首先就应该从源头抓起,对于参加投标的企业进行严格的审核。有招投标部门组建专业的评标委员会,对于评标委员会中的专家也要进行慎重选择,严禁业主代表参加。对于参加竞标的施工企业要进行严格的审查,必须具有工程所要求的各项资质,对于投标文件要进行审核,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有效。在对投标文件进行科学而合理的分析后,最终确定中标的候选单位。
(二)鼓励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
施工企业在进行投标时,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实际发展状况来制定合理的报价,在对企业自身的管理水平以及技术水平进行评估后确定企业定额,由此在进行报价时能够更加科学而合理。所以为了确保低价中标的合理应用,应该鼓励施工企业编制企业定额,从而在进行投标报价的过程中避免盲目报价,减少恶性竞标现象。企业定额的编制还可以有效地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为规范建筑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建立工程担保制度
在实行合理低价中标模式下,建立工程担保制度和风险制度,能够阻止投标人不计成本低价竞标的情况,对招标人、投标人的行为起到约束作用,有力保障合理低价中标法的实施。有担保人的保障和经济补偿措施等承诺,可以保障承包人在无法履行合同时工程也能顺利完成。如果投标报价太低,担保人会提高反担保额度或者拒绝开履约保函,这促使承包人在报价时就会注重自己能否履约。担保人在必要时给承包人资金、技术帮助,保证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在履行合同中承包人遇到的索赔、法律纠纷提出意见。根据承包人的履约记录,担保人调整其授信额度、保费和反担保条件。为了保证它的履约记录,承包人会严格履行合同要求。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必须提交,招标人也向中标人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尤其是合理低价中标情况下,招标人担心施工偷工减料,影响工程质量,投标人担心支付工程款问题,通过履约担保,便给他们吃了“定心丸”。
结 语
建筑工程实行低价中标,可以有效减少一些人为因素带来的影响,对于招投标领域的腐败现象有一定的遏制作用,不仅有利于建筑市场竞争机制的有序发展,还能够大力推进建筑业向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方面发展。因此,探讨低价中标在建筑工程中的合理应用,可以实现业主方与施工方的双赢,同时也能够保证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的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