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营改增”对发票管理的影响分析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3-24 14:38:37

[摘要]   1建筑业“营改增”发票管理变化及风险研究  1 1建筑业“营改增”发票管理变化  1 1 1发票开具  我国现行建筑营业税制下,依法

  1建筑业“营改增”发票管理变化及风险研究

  1.1建筑业“营改增”发票管理变化

  1.1.1发票开具

  我国现行建筑营业税制下,依法需纳税的建筑企业在对相关工程款项进行收取及结算时,需开具由我国地税机关负责并制作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或由地税机关代开的发票,开票对象为所需依法纳税的企业或个人。

  现阶段,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发票管理等主管部门由地方税务局改为国家税务局,而各建筑企业在对相关应税劳务款项收取时需开具国家税务局统一监制印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前者在进行开具时,所建设的相关工程需得到服务接受方认证并接受后,才可开具有效专用发票,而若相关工程未得到认可则其所开的专用发票失效,需重新开具。故而针对此类问题,各建筑企业需对对方纳税资格进行合理有效控制,若为一般纳税人则可开具专用发票,而若为小规模或非增值税纳税人,一般可开具普通发票即可。

  1.1.2发票收取

  营业税体制下的发票若开具则其便真实合法,增值税体制下,建筑企业纳税资格的差异性对企业发票获取要求也具差异性,增值税本质为代收代付款项,其税率与营业税制下的税率均等,均为3%,但其无法抵扣进项税,因此营改增后的发票收取与之前的税制制度无明显差异,同时除此之外,一般纳税人即建筑企业还应尽可能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尽量抵扣当期销项税额。

  1.2建筑业“营改增”发票管理风险

  建筑业“营改增”后其发票管理业务操作中存在一定的操作风险,建筑企业在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一般自开具之日起180日内便需与税务机关进行认证并于次月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但若相关建筑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上述操作,则该发票无法作为合法凭证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因此营改增税制结构改革后对建筑企业纳税、抵扣及发票管理等造成一定的风险,增值税发票易产生经济违法案件,因此在此基础上,若建筑业无法实现合理有效风险管理,易造成多类型企业管理风险产生,不利于建筑行业的有序发展。其管理风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风险

  一般而言,建筑行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的发票类型主要包含经鉴定确定为伪造发票、非税务机关出售发票及作废票等类型,建筑企业若取得上述发票则会对企业整体造成巨大损失,轻则无法实现进项款税抵扣,重则承担伪造、逃税等罪名并接受法律制裁。

  1.2.2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风险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具体应用时除一般功能外,还具有抵扣税额作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各企业在利益引导基础上进行虚假操作,导致发票虚开问题盛行,而若该行为一旦查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构成犯罪,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刑拘,若虚开发票所牵涉的数额较大或犯罪情节严重者可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2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发票获取问题分析

  一般而言,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其进项税发票项目内容主要包含与企业生产经营具有一定相关性且用于非集体福利等的相关内容,而抵扣范围主要包含建筑企业在项目施工中所包含的材料及其他资源设备等,目前我国营改增税制改革已逐渐开始处于良好发展状态,但相对于建筑业而言,其他可向建筑业提供相关产品及服务的行业其增值税应税范围并未实现完整性建设,因此导致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购买的相关设备及材料难以实现所有进项税发票获取,除此之外,增值税应税供应商规模具有较大差异性,除较大规模应税供应商外,同时存在小规模纳税人及个体工商户供应商,因此导致我国建筑企业各进项税发票获取问题逐渐凸显。

  2.1建筑施工材料及工程项目难以获得进项税发票

  一般情况下,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所需基础建筑材料如沙、石、土等多由小供应商提供,或由河床直接获取进行施工现场现货交易,因此在此类情况下所获取的发票多为普通发票。

  对于建筑企业而言,其所涉及的工程项目一般均具有分散性且在财务管理业务操作中缺乏一定的有效管理,基层增值税发票索取人员对相关增值税发票问题缺乏及增值税抵扣原理等问题缺乏合理性认知,因此一般为节省开支,而不开发票,除此之外,在获取专用发票后,发票信息等资料由于缺乏完善性,因此导致认证无法通过,难以实现抵扣。

  2.2发票抬头及企业名称不符

  一般情况下,大型企业在进行材料等采购时,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可有效降低采购成本。为减少资金支出,一般则采用集团公司集中采购形式并根据其各成员企业应用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材料成本予以列支,在此情况下,完成采购合同签订的主体为集团公司与供应商,因此其所获取的增值税发票抬头则为集团公司,导致企业发票抬头及企业名称不符问题出现。

  3建筑企业一般纳税人进项税发票管理措施

  3.1加强专用发票各影响因素考虑,合理获取发票

  建筑企业在操作中多存在专用发票无法抵扣问题产生,针对此类问题,各企业应结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各供应商成本节约效应及无法抵扣进项税的税负增加效应,在此基础上,以企业支出最优化为主,合理获取发票。

  3.2保证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相符

  针对上述所现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相符问题,各建筑企业可采取以下措施:其一,针对建筑企业在建设施工中所应用的材料由集团公司统一购进的问题,可采取统一洽谈,分别付款形式实现操作,如在材料购买洽谈阶段,可由集团公司进行操作,而在签订合同及付款阶段则可采取分开操作形式,保证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一致;其二,建筑企业与甲方在材料供应期间,可约定甲方选择材料供应商及材料价格,后由建筑企业进行相关款项支付[5],而发票抬头可以相关建筑企业名称为主,从而在保证材料质量,节约开支的基础上解决企业发票抵扣问题。

  3.3加强建筑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综合素养提升

  营改增后,增值税知识等与之前具有较大差异,因此各企业需在此基础上加强对财务人员及相关业务操作人员的知识培训,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参与部门专题讲座,增强工作人员对相关增值税、发票开具及抵扣原理的掌握,定期进行增值税知识讲解,提升相关人员专业素养,解决建筑行业营改增后发票管理问题。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营改增”作为我国现代税制改革政策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工业转型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建筑业营改增下的发票管理目前存在建筑施工材料及工程项目难以获得、进项税发票及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不符等问题,因此我国各建筑企业应加强专用发票各影响因素考虑,合理获取发票,保证发票抬头与企业名称相符,加强建筑企业内部财务人员综合素养提升,促进企业合理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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