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3月20日,北京市建委发布《关于吸取“3 13”浙江宁波塔式起重机倾覆事故教训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强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关于吸取“3.13”浙江宁波塔式起重机倾覆事故教训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3月13日,浙江省宁波市一建筑工地发生塔式起重机倾覆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经初步了解,事故原因为设备拆卸(降节)过程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致。为强化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进一步加强当前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全面落实责任,加强安全防范,严守安全底线,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防范遏制事故发生。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产权单位、设备拆装单位、设备检测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切实履行《北京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中明确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强化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全力防范起重机械伤害事故发生。
二、加强复工自查验收管理
各参建单位要严格执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恢复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和假期施工前自查报告制度的通知》(京建法〔2015〕3号),对于拟复工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的设备管理和安全管理相关人员必须到位,设备拆装单位、设备产权单位等安全、技术、维修、保养等重点岗位人员必须到位,否则不得使用设备。对于停用的设备,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组织相关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检验单位对设备实体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填写相关表格并由验收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整机合格后才可恢复使用。
三、突出重点环节风险管控
施工总承包单位、设备拆装单位要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包括顶升、锚固)和拆卸环节的风险管控,按规定办理安装(包括顶升、锚固)和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严格按照本市关于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审和论证程序,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加强安全巡视检查,按规定组织工序验收。设备安装(包括顶升、锚固)和拆卸过程中,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必须现场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指定专职安全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情况。
四、严格特种作业人员审查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司机、安装拆卸工、信号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的审查,存在无证、持假证、证件超过复审期限、实际持证人员与系统备案人员不一致等问题,一律不得使用。
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和流动式起重机(包括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等)司机,应当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桥式起重机和门式起重机安装拆卸人员,旧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应当持旧版证书上岗作业。未取得过旧版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或旧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超过有效期的,应当持安装拆卸企业颁发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合格证明上岗从业。(旧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是指: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公告》,“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和“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作业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取消前,有效的“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或“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五、强化设备产权单位管理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督促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提供安全可靠和安全保险装置齐全有效的设备,履行设备日常检查和维修保养责任。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支付拖欠的租赁费用,督促其保障必要的安全措施费用投入。
六、加大属地监督执法力度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和设备实体方面的执法抽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责令整改、停止使用或责令拆除,对相关责任单位要依法实施处罚。应利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积极向本级财政申请资金,继续在建筑起重机械监督执法抽查中引入第三方委托抽检,加强统筹安排,确保第三方委托抽检用在集中复工等重点时期,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以及设备管理薄弱、设备实体安全状况较差的工程。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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