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知识的海洋是无穷的,无论是标准规范还是技术案例,建筑的世界里每天都在发生变化。建筑界编辑整理了建设合同无效工程款支付的不同处理方法,供大家参考学习。
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在实际工程中存在很多无效合同。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建设工程施工的企业需要特定资质才能承接,但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或借用资质施工等情形在实际施工中屡屡皆是,因此订立的合同无效。
然而建设工程合同虽然无效,实际的施工人已经投入了资金、劳务、原料等到建筑工程中去,不可能按无效合同规定的相互返还处理。
因此在我国,如果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根据不同情况,工程款的支付存在以下四种情形和处理方法:
一、建设工程验收合格
只要验收合格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人仍然应有权要求发包人按合同约定价款支付。
二、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但经修复后竣工验收合格的
发包人应参照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价款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由承包人承担。
建设工程合同虽然无效,但建设工程合格后,承包人才能享受按合同价款请求的权利,建设工程验收不合格时,修复费理应由承包人承担。不过,法律并无明确规定由哪一方承担修复责任,因此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发包人,都可以作为修复主体,只是承包人承担最终修复费。
三、经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仍然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请求支付工程价款。
《建筑法》等相关法律均强制要求,只有经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才能投入使用。如果修复后经验收,该建设工程依然不合格的,不能投入使用,相当于废品,表示发包人可以不用支付价款。
四、建设工程是废品,责任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过错承担。
建设工程经修复后仍不合格,无使用价值,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损失,因为拆除也需要投入财力。因此,按照过错程度,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在实际工程中中,各打五十大板的情形比较常见,因为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理论上双方都存在一定责任的过错。
希望以上建设合同无效工程款支付的不同处理方法对大家的学习和工作能产生帮助,建筑界编辑将持续整理建筑相关专业知识,为建筑界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