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桥梁隧道管理纳入法治轨道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19-05-07 14:01:23

[摘要] 作为桥梁、隧道不断增多的城市,湖北省武汉市将桥梁隧道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前不久,新修订的《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获得湖北

作为桥梁、隧道不断增多的城市,湖北省武汉市将桥梁隧道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前不久,新修订的《武汉市城市桥梁隧道安全管理条例》获得湖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将于8月1日起施行。目前,武汉城市化区域内已建成桥梁、隧道600余座,包括跨江大桥、跨河大桥、高架桥、人行天桥、涵洞、隧道、地下通道等。未来几年,武汉还将建设杨泗港长江大桥、江汉七桥、三阳路公铁两用过江隧道等数座跨江跨河特大桥梁、隧道设施以及百余座立体过街设施。随着桥梁、隧道使用频率及承担的运行压力与日俱增,相关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城市车辆不断增多,据测算,每日通过长江一桥的车数就约5万辆。从2007年起,由于桥梁养护问题引发的特大事故有40多起,桥梁、隧道各方面的监管条例落实迫在眉睫。”武汉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说。为此,条例规定,车辆违反限高、限重规定通行城市桥梁、隧道的,由城管部门依规处理:驶入警示区域的,责令驶离或者卸载通行;驶入限高区域的,责令驶离,可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驶入限重区域的,责令停驶,卸载后通行。同时,条例还规定,对超重10%以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超重10%至50%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超重50%以上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擅自从事可能影响桥隧安全的挖掘、钻孔、桩基施工等作业,情节严重的最高可处10万元罚款。桥下空间的乱搭乱建,成为影响桥梁安全的重要因素。对此,条例严格限定对桥下空间的利用,规定不得擅自占用、封闭桥下空间或改变桥下空间用途。在不影响桥梁安全、行洪安全、道路畅通、船舶通航安全和城市景观的情况下,经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同意,桥下空间可用于公益性用途,但不得收取费用。条例还特别规定,城市桥梁、隧道设计应充分考虑行人、非机动车通行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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