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开展2019年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19-05-07 14:47:09

[摘要] 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宁夏、新疆、云南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北京

河北、山西、辽宁、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贵州、宁夏、新疆、云南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北京、上海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8〕25号)要求,现就2019年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一)2002年命名的国家节水型城市:北京、上海、唐山、太原、大连、徐州、杭州、济南、青岛、郑州。

(二)2007年命名的国家节水型城市:廊坊、张家港、昆山、宁波、潍坊、东营、日照、海阳、蓬莱、桂林、银川。

(三)2011年命名的国家节水型城市:镇江、江阴、苏州、常熟、太仓、舟山、嘉兴、泰安、龙口、济源、黄石、常德、深圳、贵阳、昆明、乌鲁木齐。

(四)2015年命名的国家节水型城市:常州、连云港、宿迁、诸暨、青州、肥城、丽江。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请有关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建城〔2018〕25号文件要求,于2019年6月30日前组织对本省(区)国家节水型城市进行复查,并于2019年7月15日前将本省(区)复查报告(附电子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两部委)。两部委将委派1—2名专家参加省(区)复查工作。

(二)请北京、上海市水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于2019年6月30日前将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的自查报告报两部委,由两部委组织复查。

(三)依据建城〔2018〕25号文件规定,对经复查不合格的城市,两部委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对不按期复查、连续两次不上报节水统计数据或工作报告的城市,撤销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

(四)被列入复查的城市要认真准备复查材料,实事求是、全面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视为复查不合格。

(五)严格工作纪律。复查工作期间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联系人及电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高 伟 曹燕进 010-58933543

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

白 岩 牛 波 010-68505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2019年3月14日

建设部,国家,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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