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致函司法部要处理律师事务所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19-05-07 09:20:14

[摘要] 摘要:财政部的财预26号文显示,财政部对于江苏等地的违规举债行为中律所的参与已经建议司法部进行处理。 财预26号文是指财政部关于请依法

摘要:财政部的财预26号文显示,财政部对于江苏等地的违规举债行为中律所的参与已经建议司法部进行处理。 财预26号文是指财政部关于请依法依规处理部分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函。 文中显示,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为2016年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为2015年高邮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在此之前的4月26日,财政部的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 “凡是涉及到违规举债的各个环节,违规举债的各个参与方有违规行为的,都是在治理范围之内。其他中介机构,比如评级公司等,将来也有可能。”中财-鹏元政府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

财政部的财预26号文显示,财政部对于江苏等地的违规举债行为中律所的参与已经建议司法部进行处理。 财预26号文是指财政部关于请依法依规处理部分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的函。文中显示,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为2016年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为2015年高邮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在此之前的4月26日,财政部的财预〔2017〕5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中规定:对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违法违规为融资平台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信用评级报告、法律意见书等的,依法依规追究中介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责任。“凡是涉及到违规举债的各个环节,违规举债的各个参与方有违规行为的,都是在治理范围之内。其他中介机构,比如评级公司等,将来也有可能。”中财-鹏元政府投融资研究所执行所长温来成告诉记者。 2016年7月洪泽县城市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采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方式担保方式,发行“16洪泽债”募集资金10亿元。经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根据上级政府批复的规划用地性质,发行人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中,“洪国用(2015)第5666号”地块为行政办公用地,现为洪泽县政府大楼前广场,“洪国用(2015)第5669号”号地块为广场用地,现为洪泽湖文化广场,“洪国用(2015)第5671号”地块为广场用地,现为洪泽湖欢乐广场。 2016年3月,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上述三宗土地的土地用途分别记载为商住或商业,与上级政府批复的规划用地性质不一致。同时,法律意见书中关于“发行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土地资产合法、有效”,“本期债券的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及配套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结论,与事实不符。 2015年9月高邮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方式担保方式,发行“15高邮债”,募集资金10亿元。经财政部驻江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核查确认,根据上级政府批复的规划用地性质,发行人用于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中,“邮国用(2013)第00928号”地块为行政关公用地和广场用地,现为高邮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市政协办公场所,“邮国用(2013)第09123号”地块为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行政办公用地和广场用地,现为市民广场,“邮国用(2014)第06566号”地块为文化设施用地,现一部分为商业旅游景点,一部分为高邮市老龄协会、老干部局、扶扶贫开发协会、文联等单位办公场所。 2015年9月,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对上述3宗土地的土地用途均记载为商业,与上级政府批复的规划用地性质不一致。同时,法律意见书中关于“发行人有权将上述披露的土地为本期债券提供抵押担保”的结论,与事实不符。 关于网传财政部致司法部函的情况说明 各位同仁: 2017年6月9日,“朝酒晚茶”等自媒体转发财政部致司法部的一份函件,称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为2015年高邮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发行的公司债券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大成律师事务所风险控制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控委)经初步核实情况如下: 1、经核实,涉函的土地均经高邮市国土资源局公开挂牌出让,由发行人竞拍获得,并获得高邮市国土资源局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同时支付了土地出让金,发行人与高邮市国土资源局签署《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已获得高邮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用途为商业,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发行人合法拥有涉案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签订有法律服务合同,承办律师按照规定办理了相关内部审核手续,符合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的相关规定。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为2015年高邮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债券出具法律意见书过程中尽到了律师的审慎审查义务,办案程序并无不当,对三宗土地性质的认定与土地管理部门一致,合乎相关法律规定。此事已经由大成青岛上报相关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并已经过当地律师协会的调查,与风控委核实的情况一致。 我委员会将进一步核实相关情况,继续向各位同仁通报事件后续发展情况。

司法部,财政部,致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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