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国际经验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19-05-07 09:23:02

[摘要] 摘要:日本:农村城市差别化立法二战后,日本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但也伴随着资源能源的高投入、高消耗和污染物的高排放,以及以重工业为主的

摘要:日本:农村城市差别化立法二战后,日本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但也伴随着资源能源的高投入、高消耗和污染物的高排放,以及以重工业为主的粗放型增长模式,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尤其是土壤重金属污染十分严重,也曾引发水俣病等严重的公众事件 日本政府于1970年颁布了针对农用地保护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随后经多次修订沿用至今。而随着日本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为特点的城市型土壤污染日益显现。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对城市型土壤污染的防治要求,日本于2002年颁布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弥补了城市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方面的空白,成为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

土壤污染是人类社会共同面临的一大环境污染难题,伴随着工业化如期而至。即便是在发达国家,土壤污染防治也是在历经“先污染、后治理”的痛定思痛后,才逐步形成了日趋完善的制度环境。

对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而言,借鉴国外的经验必不可少。本报记者在此梳理部分发达国家的相关立法经验,其间不乏值得科学借鉴的立法初衷、治理路径、修复原则等。

美国:危机事件后的超级基金

美国,早在1980年即颁布《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又名《超级基金法》)。该法是受到“拉夫运河填埋场污染”事件的直接推动而出台的。该法实施后,被列入《国家优先名录》中67%的污染地块得到了治理修复,130万英亩的土地恢复了生产功能,多数污染地块在修复后达到了商业交易的目的。

此后,美国国会为缓解该法严厉的责任制度所带来的影响,通过以下法案进行4次修订完善:1986年的《超级基金修正及再授权法》,1996年的《财产保存、贷方责任及抵押保险保护法》,2000年的《超级基金回收平衡法》和2002年的《小规模企业责任减免和综合地块振兴法》。

值得说明的是,包括国际评价以及美国自身对《超级基金法》的弊端都有说辞,但不能否认,该法对于快速有效地解决美国污染地块的治理与修复问题,的确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

日本:农村城市差别化立法

二战后,日本经济持续快速增长,但也伴随着资源能源的高投入、高消耗和污染物的高排放,以及以重工业为主的粗放型增长模式,造成了严重的生态环境污染,尤其是土壤重金属污染十分严重,也曾引发水俣病等严重的公众事件。

日本政府于1970年颁布了针对农用地保护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随后经多次修订沿用至今。而随着日本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为特点的城市型土壤污染日益显现。为进一步满足社会对城市型土壤污染的防治要求,日本于2002年颁布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弥补了城市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方面的空白,成为日本土壤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依据。

德国:预防为主注重土壤功能修复

在工业化过程中,德国留下了许多污染场地。德国很重视土壤保护的法律框架建设,联邦与各州政府都有关于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治理的专门法律和相关法律。为解决土壤保护以及历史遗留的污染问题,自1999年以来,德国制定了土壤保护法、土壤保护和工业废地处理条例等法律。

这些法律对土地使用者预防风险的措施及强制性义务、施加于土地上的各种材料的性质及其风险的预防与控制、土壤监测以及土壤保护的具体要求、风险的评估等作了规定。各州政府则依据联邦法律制定了自己的法律。

在土壤修复方面,德国的理念是保护土壤的特殊功能,而不是土壤本身,对不同功能的土地,区别对待。根据这一理念,德国现有30万块土地需要治理,但真正需要采用技术改造的只占10%左右。

丹麦:土壤修复严格执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

北欧国家丹麦是积极倡导绿色环保的先锋,民众普遍环保意识强,土壤保护也是丹麦环保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1971年,丹麦政府设立世界上第一个环境部,从那时起,丹麦一直积极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现已建立了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规,为土壤保驾护航,并努力运用先进的科技,治理并修复已经受到污染的土壤。

上世纪八十年代,丹麦开始陆续制定相关污染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法律。2000年,丹麦出台《土壤污染法》,并于2007年修订后继续实施至今。

在土壤修复的资金来源方面,丹麦严格执行“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污染者必须承担治理污染的全部费用。这一方面能够为治理污染带来资金来源,另一方面也能对污染者产生威慑作用。而对一些历史遗留下来的污染土地,土地所有者可向政府申请补贴,政府承担绝大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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