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的通知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0-03-19 10:25:24

[摘要] 3月18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发布《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的通知》,要求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并明确具体实施项目范围和有效保障措施,及具体要求。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的通知

黑建建〔2020〕1号

各市(地)住建局、城管局,佳木斯市住房保障局:

  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办规〔2018〕5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要求,为加快改革我省工程建设组织形式,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效率和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推行工程总承包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项目范围

  政府投资工程要发挥引导作用,下列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

  1.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房屋建筑工程;

  2.政府投资或国有投资占主导的总投资额1000万及以上市政基础设施综合工程;

  3.总投资额400万及以上的老旧小区改造工程;

  4.装配式建筑工程。

  二、有关保障措施

  1.加强沟通协调。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按照项目实施范围,推动本地区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指导,与发改、财政、税务等部门的协调沟通,解决各方主体在项目实施过程遇到具体问题,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2.培育市场主体。支持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直接申请不高于对应现有资质等级的施工和设计资质,设计单位申请省级权限内施工资质或施工单位申请省级权限内设计资质的,均应达到申请资质标准中注册类人员要求;鼓励引导设计、施工企业通过相互参股、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资质、人员优势互补,按照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管理体系需要,调整完善组织机构、专业设置、人员结构,培养专业技术管理人才,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3.建立激励机制。工程总承包企业采用先进工程理念和技术开展设计、施工及运维优化的,建设单位可依据合同约定对优化所产生效益给予相应奖励。对工程总承包企业在资质晋级、评优评奖、信用评价等方面予以倾斜。

  4.积极探索实践。条件成熟的地区,可在工程总承包项目中探索实行评定分离,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工程总承包项目应积极采用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优化工程建设项目组织模式,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

  三、具体工作要求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本地区工程总承包项目实施台账管理,逐项总结实施过程中好的经验做法,研究分析难点问题,及时向省住建厅反馈意见建议。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 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 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2号)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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