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云南发布《实施意见》对各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加强建设。
日前,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对各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云南省从基础制度、支持政策等4项措施,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人民群众住有所居。《意见》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新市民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不应少于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总套数的70%;要充分考虑保障群体的承受能力,建立科学合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定价机制,指导管控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除上述明确对象和标准外,《意见》还对谁来投资、谁所有、谁受益以及如何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包括“积极引导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加强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意见》明确,对各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的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此外,《意见》还对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给予审批流程简化、资金支持、税费减免等政策支持,包括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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