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正公平,湖南发布24项工程建设招标人负面清单

来源:建筑界编辑:黄子俊发布时间:2021-12-20 11:46:58

[摘要]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办公室近日印发《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列出24项负面行为。规范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正公平。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办公室近日印发《<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的通知》(以下简称《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列出24项负面行为,因此,该办公室提出明确责任主体、加大惩戒力度和强化宣传引领三个方面事项,规范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行为,维护招标投标市场公正公平。

  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

  1、负面行为内容:对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项目,不登记,不报告。

  依据:《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九不准”规定》《关于禁止利用领导干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提篮子”谋取私利的规定》和《关于坚决抵制和严肃查处利用领导干部名义“打牌子”办事的规定》。

  2、负面行为内容:不按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进行招标;化整为零规避招标;违规采用保密工程、应急工程等形式规避招标。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条、第四十九条,《招标投标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六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3、负面行为内容:不按照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不按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采用资格预审办法的),财政投资项目不按照规定执行财政评审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湖南省财政监督条例》第九条。

  4、负面行为内容:授意、暗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二)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三)设定与招标项目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和其它条件;

  (四)采用电子招投标时,故意对递交或者解密投标文件设置障碍;

  (五)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或标明包括特定生产供应者、专利、商标、原厂地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三条,《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第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条,《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第五十四条

  5、负面行为内容:向他人透露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其他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五十二条。

  6、负面行为内容:按规定应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016年第39号令)第八条和《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7、负面行为内容:确定中标人前,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

  8、负面行为内容: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

  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2003〕30号令)第十五条。

  9、负面行为内容: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开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10、负面行为内容: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而不重新招标(但重新招标后仍少于三个的情形除外),包括但不限定下列情形:

  (一)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二)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三)中标候选人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

  (四)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一条。

  11、负面行为内容:与投标人串通投标,包括但不限定下列情形:

  (一)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价格;

  (二)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三)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12、负面行为内容:按规定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标的,不采用远程异地评标。

  依据:《湖南省工程建设项目远程异地评标暂行管理办法》(湘发改公管规〔2020〕686号)第四条。

  13、负面行为内容:不按照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不具备评标资格的人担任招标人代表;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二十九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湘发改法规〔2016〕417号)第四条,《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评标暂行办法》(湘建监督〔2021〕36号)第十五条。

  14、负面行为内容:非法干预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非法干预评标过程和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条。

  15、负面行为内容:不按照规定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和中标结果。

  依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10号令)第六条。

  16、负面行为内容:不按照规定定标,包括但不限定下列情形:

  (一)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为确定中标人;

  (二)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未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足3日;

  (三)不按照评定分离、评标委员会推荐等招标文件载明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三条,《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19〕31号)第三十五条。

  17、负面行为内容:不按照规定对异议做出答复;在答复未完成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五条。

  18、负面行为内容:不按照规定于中标人签订合同:

  (一)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无正当理由不订立合同;

  (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结算方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不一致;

  (三)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19、负面行为内容:发现项目关键岗位人员不履职、挂靠资质、转包及违法分包等行为,不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责任的通知》(湘建监督〔2020〕132号)。

  20、负面行为内容: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不按照规定执行工程变更管理制度。

  依据:《湖南省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工程造价全过程管理办法》(湘建价〔2018〕61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21、负面行为内容:同意中标人对关键岗位人员违规进行变更,包括下列情形:

  (一)变更后关键岗位人员非中标单位工作人员;

  (二)变更后关键岗位人员相关业绩、资质等条件低于变更前相关关键岗位人员;

  (三)其他不符合变更条件情形。

  依据:《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领域招投标市场各方主体责任的通知》(湘建监督〔2020〕132号)

  22、负面行为内容:对政府投资项目,不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项目、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不对项目进行严格妥善管理,造成违规超概算。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13号)。

  23、负面行为内容:指定分包或限定品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24、负面行为内容:不按照合同结算工程款;不按照规定拨付人工费至农民工资专用账户,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

  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二条、第四条,《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湘建价〔2020〕87号)第六条、第七条。

  因此,关于明确责任主体,《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提出,招标人是招标行为规范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法规范开展招标活动,不得出现《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所列负面行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中标人、代理机构等主体相互串通或共同发生负面行为的,应按各自过错分别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属于国有企业的,除该企业应依法承担律法责任外,还须按《湖南省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关于加大惩戒力度,《招标人负面行为清单》提出,行政监督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投诉举报立体受理体系,认真受理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投诉举报,严格落实投诉举报查处责任。招标人实施负面行为的,由所属项目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失信惩戒。招标人负责人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相关单位发现招标人存在负面行为不向行政监督部门报告的,同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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