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未完成的工程如何结算价款?在工程建设实践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是按照事先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进行结算。但是由于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或者政府原因导致的未完成工程的结算应当根据具体原因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
导致工程未完成的原因
导致工程未完成的原因有很多,如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政府原因等。无论是何种原因所致,对于承包人而言,已经进行了工程施工,投入了相当的劳力和物力,其工作价值已得到体现,因此,对于未完工程依然要结算工程价款,但如何结算则一直是困扰理论界和实物界的难题。
结合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对于未完工程依然要结算工程款,但如何结算工程款则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烂尾的,发包人可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由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损失,但发包人应对承包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价款进行结算;
(二)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烂尾,则发包人要赔偿承包人的损失,工程价款据实结算。
未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结算所面临的一个核心疑难问题是,该工程量应如何确认。一般来讲,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的确立一般有三种方式:一是固定总价,二是固定单间,三是可调价格。
对于可调价格工程款的确定,一般要通过造价鉴定部门对工程量进行鉴定,然后做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以鉴定意见为依据进行结算。在此种情况下,未完工程工程量的确定不会存在太多争论,工程价款结算也可以按照对未完工程实际产生的工程量,以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按照造价鉴定的意见进行结算。
如果采用固定签约,在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工程价款则另当别论。约定按固定价款结算的其固定价款确定的依据是,工程全部完工,若工程未完工,则无法再适用固定价款。
此时,对工程价款的确定也只有通过鉴定进行。但在鉴定方式上应采用确定所完工程的工程量占全部工程的工程量的比例,再按所完工程量的比例乘以合同约定的固定价款得出工程价款,而不能以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定额计价来计算未完工程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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