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管廊开挖有始有终,北京拟建立地下管线施工告知制度

来源:建筑界编辑:袁斌发布时间:2021-12-02 10:05:33

[摘要] 北京市拟建立地下管线施工告知制度,要求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信息库,记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线单位等履行施工作业保护地下管线责任情况。


  北京市拟建立地下管线施工告知制度,所有可能危及地下管线安全的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施工前需登录北京市地下管线安全防护信息系统,告知工程位置、挖掘方式、施工时间等信息。目前,由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起草的《北京市施工作业保护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在向社会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建设单位在施工进场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等与管线单位对接保护地下管线相关事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保护地下管线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并提出措施建议,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在施工现场作业时,一旦发现实际情况与资料不符的地下管线,应立即暂停施工,通知相关管线单位现场核实确认,配合管线单位组织勘探补测,待完善资料及相关地下管线防护措施后方可组织继续施工。施工单位在进场前,对于土方开挖(深度超过3米、深度未超3米但地下管线复杂的)、地下暗挖(矿山法、盾构法、顶管法或箱涵顶进法)、爆破、桩基、动用明火等危险性较大的施工行为以及涉及城镇燃气高压管线、地下综合管廊等的施工段,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管线单位同意,按照相关规定报审通过后方可施工。现场作业时,应严格按照既定施工方案和地下管线专项防护措施进行施工,在既有地下管线安全净距(不小于1米,石油天然气管道中心线两侧各5米)范围内,禁止使用机械开挖;实施机械开挖前,进行人工挖坑(沟)探查。

  征求意见稿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线单位等未依照相关规定,导致破坏地下管线事故或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赔偿责任。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收集全市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情况,定期向社会公众曝光案件信息,并通报给相关主管机关,由各主管机关依职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相关单位或人员采取停产停业整顿、撤销行政许可、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暂停或取消招投标资格、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措施实施联合处罚。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市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信息库,记录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线单位等履行施工作业保护地下管线责任情况。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组织评优评先、招投标等工作中,应查阅北京市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信息库,对相关单位或人员一年内存在因履责不力导致施工破坏地下管线事故的,不得纳入评优评先、招投标等入选范围。(中国建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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