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疆出台措施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要求,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及时存入维修资金专户。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业主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维修资金及时存入维修资金专户。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签备案时,由开发建设单位代为足额缴纳维修资金。
各地应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根据住宅小区使用年限,建立维修计划制度。房屋修缮计划和维修资金使用方案由物业服务企业拟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电子投票等形式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要简化申请材料,减少中间环节,缩短审核时限,提高服务效能。同时建立紧急维修事项清单,利用市场化手段遴选商业保险机构服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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